舟财行〔2014〕49号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行政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常驻地内偏远地区执行公务
相关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定海区、普陀区财政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和《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浙委发〔2014〕13号),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10号)及《< 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舟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常驻地内执行公务的费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舟山市财政局
2014年8月27日
舟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常驻地内
偏远地区执行公务相关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精神,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驻地内执行公务相关费用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10号)及《< 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舟山市、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在常驻地范围内往返于交通不便的海岛等偏远地区执行公务发生的住宿、公共交通以及伙食补助费用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作人员经批准在常驻地内往返于交通不便海岛等偏远地区执行公务发生的住宿、公共交通及伙食补助费用,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管理使用。
(一)住宿费。执行《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省内出差住宿的限额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交通费。在我市公车改革前,凭公共交通票据按实报销公共交通费用。确因公共交通不能直达等特殊情况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单位应从严控制,凭据报销。公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伙食补助费。发生误餐的,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不误餐的,不发伙食补助费。
第四条 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内离开本单位到交通不便的海岛等偏远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5元补助。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常驻地是指出差人员单位所在的舟山市区(含定海区、普陀区)。
第六条 各单位在常驻地内交通不便的海岛等偏远地区执行公务应按规定报经批准,费用的报销管理参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内执行公务所发生的费用,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由工作人员个人自理。
第八条 各单位在常驻地内交通不便的海岛等偏远地区执行公务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列支“差旅费”科目。
第九条 财政补助的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